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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8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温志明与余应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志明,余应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979号原告:温志明,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区丽容,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颖,广东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应洪,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日以被告已全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志明撤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3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晓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 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