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德胜中天纺织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青岛德胜中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永红,孙德忠,青岛长良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2执397号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遵义路100号虹桥上海城B栋2683-15单元,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1785486-3。法定代表人陈凤龙,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德胜中天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崂山区中韩街道李家下庄。法定代表人张永红。被执行人张永红,女,汉族,1976年3月27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孙德忠,男,汉族,1969年2月12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青岛长良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双元路18号108号楼1单元。法定代表人孙德忠。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德胜中天纺织品有限公司、张永红、孙德忠、青岛长良纸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6)鲁020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已经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履行完毕,共向申请执行人偿还126859元,执行费5613元已经交付,本案即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202民初189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志新审判员 钱 江审判员 许 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江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