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陈水钦与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水钦,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527号申请执行人:陈水钦,男,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西安公路研究院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含光路南段1号。法定代表人:赵长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水钦与西安怡和地产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水钦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7)陕0103执15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治峰审判员 查永谦审判员 胡跃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柳佳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