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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民终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廖光雄、林水凤物权保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廖光雄,林水凤,柳州仁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寨阳光诊所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民终4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廖光雄,男,1958年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现住鹿寨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林水凤,女,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住鹿寨县。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芳燕,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鹿寨县鹿寨镇建中东路**号,现住鹿寨县鹿寨镇民生路*号汇锦紫金园*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452223198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柳州仁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寨阳光诊所,住址:鹿寨县鹿寨镇元宝小区H5、H6、H7、H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68855419Q。负责人:黄金来。上诉人廖光雄、林水凤因与被上诉人柳州仁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鹿寨阳光诊所(以下简称阳光诊所)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廖光雄、林水凤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廖芳燕,被上诉人阳光诊所的负责人黄金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因涉及房屋转租问题,应当进一步查明被上诉人主张的转租关系是否存在及是否成立的事实。为查清事实及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2016)桂0223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廖光雄、林水凤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5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丘洪兵代理审判员  侯海丽代理审判员  何慎十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张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