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19民初6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某1与郭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1,郭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527号原告:郭某1,女,198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郭某2,男,198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1与被告郭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郭某1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郭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  立  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