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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60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苗佳普与魏立军、赵治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佳普,魏立军,赵治明,王淑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60264号原告:苗佳普,男,196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魏立军,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现于天津市东丽区看守所羁押。被告:赵治明,男,196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王淑珍,女,住。原告苗佳普与被告魏立军、赵治明、王淑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苗佳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三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940000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三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被告赵治明与王淑珍系夫妻关系,被告赵治明因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将款项转入被告魏立军账户内。现原告索要借款无望,起诉至法院。经本院审查认为,被告魏立军因合同诈骗罪已被天津市东丽区公安局立案侦查,并在看守所羁押。本案原告与被告间的借款涉及被告魏立君诈骗案件,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苗佳普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马建滨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法官助理 刘 涛书 记 员 刘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