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5民初6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尹志武与杭州营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志武,杭州营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6284号原告:尹志武,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株洲县,现住浙江省义乌市。被告:杭州营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37号2幢6楼601室。法定代表人:王先莉。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志武与被告杭州营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志武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事实权利。原告尹志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志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尹志武负担。审判员 姜新农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何颖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