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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02民初1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朱艳会与松原市丽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艳会,松原市丽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02民初1245号原告:朱艳会,女,1977年5月23日生,现住:松原市。被告:松原市丽水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法定代表人:李迎春,系经理。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住址及联系方式,致使本院无法送达,故原告所诉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朱艳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贾志忠审判员  倪 华审判员  焦学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洪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