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5民初6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黄静与藏文才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静,臧文才,骆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5民初6586号原告:黄静,女,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臧文才,男,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骆洪,女,住重庆市长寿区。原告黄静与被告臧文才、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原告黄静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静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静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黄静负担。审判员  游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席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