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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6民初7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上海汉霸机电有限公司与蒙城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汉霸机电有限公司,蒙城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6民初7621号原告:上海汉霸机电有限公司被告:蒙城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上海汉霸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蒙城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廷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汉霸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货款55,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5,000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9月30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为止)。事实与理由:2014年9月28日,原、被告签订设备销售合同1份,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火花机。原告发货并由被告接收,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尚欠货款55,000元未付。被告蒙城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提交了设备销售合同1份、送货单1份。鉴于被告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供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经审核,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求,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原告所述属实。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本案中,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在收货后未能及时付款,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55,000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蒙城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霸机电有限公司货款55,000元;二、被告蒙城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汉霸机电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5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9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7元,由被告蒙城美格塑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瑞琪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