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窦荣勤与李世洋、王德丛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窦荣勤,李世洋,王德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窦荣勤,男,生于1962年9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李世洋,男,生于1983年5月8日,汉族,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德丛,男,生于1964年10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窦荣勤申请执行李世洋、王德丛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双方自行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29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义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