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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民终8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化清、王化伟与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化清,王化伟,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民终8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化清,女,196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化伟,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化清,基本情况同前,与王化伟系姐弟关系。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街344号1单元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400789120770N。法定代表人:钟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男,1979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女,197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上诉人王化清、王化伟因与被上诉人四川省金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人民法院(2017)川0403民初3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化清、王化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化清、王化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化清、王化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怀胜审判员  徐贝贝审判员  黄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彭 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