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振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远,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京0114执1798号申请执行人高振远。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法定代表人魏士德,村委会主任。申请执行人高振远与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审理终结,(2016)京0114民初60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因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未能自觉履行,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2月6日该案执行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与案外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股份经济合作社共用同一银行账户。2017年7月21日,我院将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北京农商银行的银行账户予以轮候冻结。经查,未发现被���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东小口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振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郝丙坤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文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