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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2民特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甄林舜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甄林舜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民特15号申请人:甄林舜,男,1948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甄林舜要求宣告张秋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秋辉(女,1927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新民街道新民选区9组1号)系甄林舜的母亲。由于张秋辉年龄较大且患有脑萎缩等疾病,现没有表达能力,也没有辨认和认知能力。请求宣告张秋辉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甄林舜为张秋辉的监护人。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秋辉目前在民事行为活动中不能全面理解民事行为代表的意义和性质及对自己带来的后果和影响,不能全面自主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不能全面保护个人利益,不能全面自主做出主客观相一致的意思表达。认定张秋辉患器质性轻至中度智能损害,目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对此,相关利害关系人均无异议,并一致同意甄林舜为张秋辉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张秋辉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甄林舜为张秋辉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樊远广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晴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