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魏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魏安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532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4890W),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该公司职员。被告:魏安娜女,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魏安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熊向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