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81执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邓某香与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某香,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081执225号申请执行人邓某香,女,住所地湖南省资兴市。被执行人尹某,地址湖南省资兴市。邓某香与尹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兴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湘1081民初22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尹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邓某香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尹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邓某香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尹某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邓某香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XX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