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3民初24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杨某与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123民初2413号原告:杨某,女,196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正定县。被告:秦某,男,1972年6月1日生,汉族,住正定县。原告杨某与被告秦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宏亮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院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准予离婚。婚生儿子秦玉杰由被告秦某抚养,原告自2017年8月3日起每月支付抚养费409元,在每年的6月1日前和12月1日前各给付一次,直至秦玉杰年满十八周岁止。原被告婚后所建厢房两间、门楼院墙、五征三轮一辆归被告所有。夫妻无其他共同财产,其他互不追究���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某负担100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卓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