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3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车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车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3刑初23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车某,男,1995年7月2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绥滨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2014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2015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7��月,并处罚金10,000元,2017年2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21日因盗窃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被逮捕。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佳向检公诉刑诉[2017]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永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2时许,被告人车某来到佳木斯市向阳区E网情深网吧,以撬压手段进入该网吧,将被害人张某放置在该网吧内的香烟、饮料、方便饭、矿泉水等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302元)盗走。作案后,被告人车某逃离现场,赃物���其藏匿于佳木斯大学东门附近。案发后,赃物被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经侦查,被告人车某于2017年4月21日被公安机关在佳木斯市向阳区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扣押返还清单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被告人车某的供述和辩解,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视听资料等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车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车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车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车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2月20日止。)上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宋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解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