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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6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岑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望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6民初1076号原告:王某某,男,1993年2月20日生,苗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被告:岑某某,男,1972年12月8日生,苗族,贵州省望谟县人,住望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民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在收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故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王恭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