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毛庆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毛庆国,刘惠琦,莫勇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48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529号,组织机构代码:84888073-8。法定代表人贾正生。被执行人毛庆国,男,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刘惠琦,女,1972年10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被执行人莫勇剑,男,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温岭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毛庆国、刘惠琦、莫勇剑(2017)浙1081执4886号商事仲裁执行一案中,向��执行人毛庆国、刘惠琦、莫勇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毛庆国、刘惠琦、莫勇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毛庆国、刘惠琦、莫勇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毛庆国在温岭市运丰纺织品商行处有100%的股权(出资额为1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庆国在温岭市运丰纺织品商行处有100%的股权(出资额为10万元);冻结期限为3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詹��渊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吴 荣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