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保字68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阎小佳、阎晓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阎小佳,阎晓红,刘轩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字687号之三申请人:阎小佳,男,汉族,1983年7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如源,天津明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阎晓红,女,汉族,1970年10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刘轩豪,男,汉族,1984年8月10日出生。申请人阎小佳与被申请人阎晓红、刘轩豪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阎小佳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阎晓红、刘轩豪名下银行存款3803333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保全损害责任保函(保证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刘轩豪名下车牌号为津M×××××的发现4一辆,查封期限为2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阎晓红名下车牌号为津H×××××的宝马、津H×××××的丰田牌汽车共两辆,查封期限为2年。查封期间,上述车辆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李 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畅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