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楼燕盗窃一审刑事判��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燕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111刑初521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楼燕,女,197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富阳区,现住杭州市富阳区。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富阳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富检公诉刑诉〔2017〕5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楼燕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洪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楼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楼燕多次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天时苑西区传达室,窃得小区业主暂存此处的快递多个,内有海参、面膜、鞋子等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492元。具体如下:1.2017年2月20日晚,被告人楼燕至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东兴路天时苑西区传达室,趁人不备,窃得被害人周某暂存此处的快递一个,内有海参1袋,价值人民币680元。2.2017年2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楼燕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骆某暂存此处的快递一个,内有面膜4盒,价值人民币202元。3.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被告人楼燕至同一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李某暂存此处的快递1个,内有阿迪达斯运动鞋一双,价值人民币610元。案发后,被告人楼燕已赔偿被害人周某、骆某、李某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楼燕在公安机关侦��阶段、本院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楼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周某、骆某、李某的陈述,被告人楼燕的供述和辩解,扣押清单,交易凭证、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楼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楼燕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本院根据被告人楼燕的犯罪事实、性质、作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楼燕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潘 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骆芝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