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15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陈超与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079号原告:陈超,女,1986年8月20日出生,住邛崃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喻婵娟,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欣彤,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金府路502号。法定代表人:赵生武。委托诉讼代理人:严明慧,女,汉族,1984年9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大英县,特别授权代理。系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俊,女,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一般授权代理。系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陈超与四川巨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超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后又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超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义欢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