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8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陈绪平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绪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8刑初9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绪平,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巫溪县,住重庆市巫溪县。因本案于2017年2月1日经巫溪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经巫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溪检刑诉〔2017〕97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1月31日晚,被告人陈绪平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搭乘罗某1、罗某2等人,从巫溪县文峰镇长兴村出发,沿溪奉路往文峰镇三宝村方向行驶。20时许,陈绪平驾车行至溪奉路37km+300m一平直路段处,遇被害人黄某横过道路,因陈绪平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致使小型普通客车将黄某撞到后碾压,造成黄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巫溪县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陈绪平承担本次交通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陈绪平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陈绪平积极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了谅解。陈绪平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陈绪平对此无异议。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绪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黄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邓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