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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22民初3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三妹与陈真泽、陈真彪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项三妹,陈真泽,陈真彪,陈真匡,陈真笋,陈真宝,陈仙虾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2民初3033号原告:项三妹,女,193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国妙,三门县健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真泽,男,195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真彪,男,1960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真匡,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真笋,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真宝,男,197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被告:陈仙虾,女,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三门县。原告项三妹与被告陈真泽、陈真彪、陈真匡、陈真笋、陈真宝、陈仙虾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项三妹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真泽、陈真彪、陈真匡、陈真笋、陈真宝、陈仙虾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项三妹以已经与六被告自行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项三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项三妹负担。审 判 员 叶未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