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1执130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与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贪污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130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陈明,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徐非,男,195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叶锡云,女,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兰泽富,男,1980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于华,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被执行人:尧宗荣,男,195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住金堂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7年5月15日作出的(2016)川0121刑初51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明、徐非、叶锡云、兰泽富、于华、尧宗荣各交纳罚金10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陈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徐非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三、划拨被执行人叶锡云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四、划拨被执行人兰泽富的银行存款100000元。五、划拨被执行人于华的银行存款100000元。六、划拨被执行人尧宗荣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