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2民初2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艾永汉与俞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艾永汉,俞文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483号申请人:艾永汉,男,196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担保人:繁昌县亨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704913190A。法定代表人:俞银生,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俞文生,男,1962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申请人艾永汉诉被申请人俞文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艾永汉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在人民币5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俞文生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担保人繁昌县亨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九连村(产权证号为繁股字第××××号、××××号)的房产为申请人艾永汉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艾永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繁昌县亨达服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孙村镇九连村(产权证号为繁股字第××××号、××××号)的房产及上述房产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二、在人民币5000000元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俞文生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贺雁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耿韵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