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82民初19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高志强与李同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志强,李同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983号原告:高志强,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被告:李同义(又名李海鹰),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禹城市。原告高志强与被告李同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时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原告高志强与被告李同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为不可上诉,不可复议裁定。审 判 长 韩 杰审 判 员 刘建华人民陪审员 张明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孙洪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