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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3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郭瑞与刘连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瑞,刘连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3866号原告:郭瑞,男,1988年3月4日出生,回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刘连启,男,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原告郭瑞诉被告刘连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郭瑞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5元,由原告郭瑞负担。审判员  贾国庆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 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