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民终4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大连市市政管理处与王建军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大连市市政管理处,王建军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民终423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市市政管理处,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华北路***号香海花园**号楼。法定代表人:贾德远,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海,男,该处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亲,辽宁甘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建军,男。上诉人大连市市政管理处因与被上诉人王建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王建军以其与大连市市政管理处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大连市市政管理处的起诉。本院认为,王建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7)辽0203民初350号民事判决;二、准许王建军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王建军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大连市市政管理处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贾春雨审判员王立媛审判员季震宇二○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郭一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