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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4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曾海保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曾海保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4民初105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滨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49252044X0。负责人:刘颖,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向东,该支行风险部副经理。被告:曾海保,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江西省吉安市新干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干县支行与被告曾海保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曾海保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长  徐金荣审判员  喻建平审判员  陈 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朱慧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