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8民初1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青成彪与郑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成彪,郑海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28民初1196号原告:青成彪,男,1965年8月16日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武岗,陕西省富平县X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海涛,男,身份信息不详。原告青成彪与被告郑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青成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货款36053元,并承担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长期给被告供货,被告累计欠货款36503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未能提供被告具体身份信息及准确地址,本院通过公安户籍查询亦无法确定被告,故认定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青成彪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韩露凝人民陪审员  连志茂人民陪审员  刘宏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惠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