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103民初4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文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终稿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4119号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宝华路133号恒宝华庭负二层。法定代表人:孙国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成年,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文玉,女,196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恩施市。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继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转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日以原、被告协商解决,没有必要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恒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郑丽南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蒋晓晗陈展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