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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5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刘学荣生产、销售假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学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5刑初437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学荣,小名:刘小清,男,1984年9月28日出生于山西省临县,汉族,小学文化,富士康员工,户籍住址:山西省吕梁市临县玉坪乡圪针湾村*号,暂住太原市,身份证号:。2017年2月28日因涉嫌犯销售假药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3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张利娟、薛红梅。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公刑诉〔2017〕4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学荣犯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翠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学荣及其辩护人张利娟、薛红梅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学荣在太原市小店区大马村其经营的无名计生用品店内,销售疑似假药强力魔根、虫草鹿鞭王、硬的快、伟哥1+1、虫草强肾王等,非法获利300余元人民币。2017年2月16日22时15分许,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王村派出所民警队该店依法检查时,当场查获疑似假药强力魔根20粒、硬的快1粒、伟哥1+1共110粒、虫草鹿鞭王120粒、虫草强肾王10粒。经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认定,强力魔根、虫草鹿鞭王、硬的快、伟哥1+1、虫草强肾王五种产品均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学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现场检查笔录、人身安全检查笔录、扣押药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太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涉案五种产品按假药论处的认定意见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学荣明知是假药而进行销售,其行为构成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学荣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学荣的辩护人关于其应当认定为自首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等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学荣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8日至2018年2月2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二、没收被告人刘学荣的违法所得300元,上缴国库;扣押的假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田荣川人民陪审员  张秋梅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刘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