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91执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耿豹、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耿豹,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307号申请人:耿豹等共计237人,原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墨文,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334-2号等237份仲裁裁决书,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耿豹等237人工资、诉讼费等共计5031778.00元,但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东中凯不锈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并拍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东升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赵晓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