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谢储海与曾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储海,曾日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赣0724民初634号原告:谢储海,男,1981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被告:曾日斌,男,1981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犹县,原告谢储海与被告曾日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谢储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4000元,以及从2015年6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结算的利息57040元,合计181040元;并从2017年5月28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息随本清;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7月1日,被告曾日斌向原告谢储海借款10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0‰,借期一年,按季付息。至2015年,被告曾日斌仅支付了2014年6月27日前的利息24000元,剩余本息分文未付。2015年6月28日,原、被告协商借款延期事宜,被告曾日斌同意将2015年6月27日以前所欠的利息24000元计入借款本金,并且双方重新签订了借贷合同,约定继续按月利率20‰计息,于2016年2月28日前清偿借款。但是,被告曾日斌仍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收,至今未清偿债务。2017年5月26日,原告谢储海具状诉至本院。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共同确认:被告曾日斌欠原告谢储海借款本金124000元,及从2015年6月29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二、前述借款,被告曾日斌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本金10000元,于2018年8月1日前归还本金20000元,于2019年8月1日前归还本金30000元,于2020年8月1日前归还本金30000元,于2021年8月1日前归还本金34000元,结欠的利息于2022年8月1日前全部清偿;三、原、被告同意按先本后息的顺序还款,如被告曾日斌没有按第二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本息,则应当按先息后本的顺序按第一条约定的本息清偿。原告谢储海可以自被告曾日斌违约之日起申请执行。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3920.8元(原告谢储海已预交),减半收取1960.4元,被告曾日斌自愿承担并承诺于2017年12月30日前付清。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审判员 黄长流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高卫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