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刑更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孙义华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义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刑更2457号罪犯孙义华,男,197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浙江省第五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6日作出(2009)浙甬刑一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孙义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9年7月22日以(2009)浙刑三终字第10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共计二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三年。执行机关浙江省第五监狱于2017年7月24日提出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孙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孙义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完成劳动任务,本次考核期间获得四个表扬。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考核月评表、奖分通知单、罪犯原有考核积分换算衔接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孙义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孙义华准予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二年(刑期自2008年7月9日至2020年9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人民陪审员 胡希群人民陪审员 宋红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钱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