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2民初3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XX顺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金鹏源康精密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XX顺科技有限公司,广州金鹏源康精密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2民初3585号原告:深圳市XX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山门村下山门南三巷5号1楼。法定代表人:文永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少龙,广东德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金鹏源康精密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神舟路9号一楼首层北面。法定代表人:王丹阳。原告深圳市XX顺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金鹏源康精密电路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涉案款项为由,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XX顺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95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深圳市XX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 莹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陈慧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