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东生与赵立新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生,赵立新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194号原告:刘东生,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赵立新,汉族,现住嫩江县。原告刘东生与被告赵立新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5,原告刘东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东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4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东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德海审 判 员 王维忠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贺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