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1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东生与赵立新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生,赵立新

案由

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21民初1194号原告:刘东生,汉族,现住嫩江县。被告:赵立新,汉族,现住嫩江县。原告刘东生与被告赵立新农机作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2017年7月5,原告刘东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东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04元(已减半)由原告刘东生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徐德海审 判 员  王维忠人民陪审员  杨先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王贺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