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金旺与房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旺,房文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301号原告:冯金旺,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房文正,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旺诉被告房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元,由原告冯金旺负担。审判长 许文华审判员 曾纪雄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