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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冯金旺与房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金旺,房文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21民初301号原告:冯金旺,男,汉族,1967年7月21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阳西县,被告:房文正,男,汉族,1969年7月8日出生,户籍住址:江苏省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冯金旺诉被告房文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金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金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元,由原告冯金旺负担。审判长  许文华审判员  曾纪雄审判员  吴汝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罗璐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