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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民初2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闫文学与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文学,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2577号原告闫文学,男,汉族。被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楠,该公司经理。原告闫文学与被告陕西华纳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闫文学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闫文学提出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文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50元,剩余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同 创审 判 员  马 俊人民陪审员  姚广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赵珂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