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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81执恢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永超与武安民(又名武红斌)、王君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永超,武安民,王君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恢62号申请执行人:赵永超,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29日,住邓州市。被执行人:武安民(又名武红斌),男,汉族,生于1966年7月,住邓州市。被执行人:王君叶,女,汉族,生于1966年2月,住址同上,系武安民配偶。关于赵永超申请执行武安民(又名武红斌)、王君叶为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赵永超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1381执恢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张成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