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贤柱诉龙超、马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柱,龙超,马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392号原告:刘贤柱,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龙超,男,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被告:马刚丽,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原告刘贤柱与被告龙超、马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贤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贤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符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元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