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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239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刘贤柱诉龙超、马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贤柱,龙超,马刚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392号原告:刘贤柱,男,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被告:龙超,男,汉族,四川省冕宁县人,村民。被告:马刚丽,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原告刘贤柱与被告龙超、马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刘贤柱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贤柱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符 彤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余元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