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3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柳春林与林联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春林,林联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3150号原告:柳春林,男,196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二跃,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昌,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联旺,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中兴大道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00675856683D。负责人:路林,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彦,该公司员工。本院审理原告柳春林诉被告林联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柳春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春林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春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春林承担。审判员 于圣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李林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