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与岷县新时代汽车维修厂、马续林、王宝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定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岷县新时代汽车维修厂,马续林,王宝宝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甘肃省定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毅斌,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龙翔,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岷县新时代汽车维修厂。法定代表人:李红科,系该修理厂厂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续林,男,汉族,1981年12月8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宝宝,男,汉族,1980年8月20日生。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岷县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岷县新时代汽车维修厂、马续林、王宝宝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岷县人民法院(2016)甘1126民初000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岷县人民法院(2017)甘1126民初0003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岷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0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XX悌审判员 李建林审判员 蓝俊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韦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