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民与鲁云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云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04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民,女,1958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黄石港黄棉村****号。被申请人鲁云军。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民与汪友谊、石兰芳、朱育成、王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作出(2015)鄂黄石港民一初字第00104-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鲁云军名下位于鄂州市花湖航宇香格里拉嘉谷区a14-17号楼1单元3层西户(鄂州市房产权鄂城区字第090814208号)房屋。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现本案已审理终结。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民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提供担保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刘民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鲁云军名下位于鄂州市花湖航宇香格里拉嘉谷区a14-17号楼1单元3层西户(鄂州市房产权鄂城区字第090814208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翩审 判 员  阮 珊人民陪审员  康庆锋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