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郑乐蓉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103执2913号郑乐蓉:你与申请执行人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3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执行人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返还位于合肥市杏花菜场内16.2平方米的房屋、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22729元(上述占有使用费计算至2016年11月30日,此后占有使用费参照34000元/年的标准顺延计算至郑乐蓉实际向合肥庐阳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返还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房屋时止);(2)向申请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受理447元、执行费748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