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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02民初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钱长林与王秀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长林,王秀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911号原告:钱长林,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王秀琼,女,198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钱长林与被告王秀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钱长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钱长林负担。审判员  王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