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02民初6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钱长林与王秀琼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长林,王秀琼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02民初6911号原告:钱长林,男,1977年3月8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王秀琼,女,1983年8月30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钱长林与被告王秀琼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原告钱长林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长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长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00元,减半收取计5400元,由原告钱长林负担。审判员 王荣霞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刘 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