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异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俞艳芳、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艳芳,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弟,何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异86号申请执行人俞艳芳。被执行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春生。被执行人陈金弟。第三人何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艳芳与被执行人义乌市泰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金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2013)金义商初字第644号民事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以其与被执行人及第三人何静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何静对本案债务提供执行担保为由,申请追加第三人何静为被执行人。本院认为,第三人何静于2015年7月25日向本院出具《执行担保书》,自愿为本案债务提供执行担保,担保范围为人民币本金、利息、迟延履行金及申请执行费用等,并承诺如被执行人在2015年6月30日前未付清所有款项,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愿意在担保责任范围内直接接受本院的强制执行,并可由法院裁定追加其为被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何静为本案被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刘苏英审 判 员 金子丰人民陪审员 陈明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 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