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6民初2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与李正军、张希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李正军,张希社,李雪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6民初220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住所地:延津县建设北路497号负责人:王加森,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清功,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员工。被告:李正军,男,汉族,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张希社,男,汉族,1957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李雪朝,男,汉族,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延津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延津支行)与被告李正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农行延津支行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农行延津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法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6元,减半收取计268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延津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怀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延祥 关注微信公众号“”